健信董事會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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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2)健信-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1.事實發生日:114/05/09 2.公司名稱:健信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4年05月09日經董事會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6.因應措施:「114年第六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修訂前條文: 第四條 以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在職員工為限,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股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管理單位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准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就符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章程規範之經理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核定外,其餘員工由董事長核定之。 四、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五、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等事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修訂後條文: 第四條 以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在職員工為限,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股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管理單位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就符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章程規範之經理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提報董事會決議;轉讓之員工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四、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可由董事會於當次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並依認股人身份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五、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等事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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