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暐 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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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2)建暐-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部分條文
1.事實發生日:114/11/1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8/11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2年08月11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 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3年6月12日)起 至到期日(民國116年3月11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 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 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 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 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 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向本公司 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 日,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第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2 條之規定,修正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 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3年6月12日)起 至到期日(民國116年3月11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二)本公 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 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 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 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 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向本公司 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前項(一)普通股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 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第一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 業日,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第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修正後,債權人得 於「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之債權人公告日起至114年12月11日 止之期限內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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