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DJ新聞 2021-02-23 21:23:19 記者 許曉嘉 報導
光學鏡頭大廠大立光(3008)公告指出,針對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先進光(3362)及其餘被告應連帶賠償大立光15.22億元案,公司已對先進光在上述判賠範圍內進行假執行、並已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執行命令,依法院要求提存7.7億元擔保金。至於業務方面並未受到本次判決影響。
大立光強調,自本案發生以來,公司一直期望先進光能審慎面對並提出有誠意之解決方案,但期間先進光未予正視公司釋出之善意,甚至在訴訟期間還以包括利用人頭舉發專利在內各種方式規避法律責任。為維護公司權益,大立光於二審判決後決定依法進行假執行。後續自先進光收取到的賠償金,將投注於相關公益活動,以提升營業祕密保護之意識。
大立光認為,公司身為專業光學鏡頭設計及製造製造商,30餘年來日積月累的自主開發技術,是公司立足於產業的優勢、絕不容許其他業者不法竊取侵犯。未來也將繼續採取一切必要手段,捍衛苦心研發累積之智慧財產及研發成果。
先進光則表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民事第二審判決(案號:107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不利於公司之部分,將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目前對公司財務、業務等既定營運狀況也尚無重大影響。
不過,大立光已依智慧財產法院准予其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民事判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假執行,因此臺中地方法院已就先進光對於第三人薩摩亞群島商Excellence Electro-Optical Technology等公司之債權,於15.22億元及自2013年11/1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1218萬元範圍內予以扣押。
這起訴訟始於大立光認為公司的營業秘密遭離職員工與先進光共謀不法竊取、使用、甚至將竊得之技術申請專利獲准。日前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再次認定先進光和其餘被告確有侵權,專利之申請權及專利權應歸大立光所有,且二審亦維持一審見解,判決先進光及其餘被告應連帶賠償大立光15.22億元。
對於二審判決,大立光已對先進光在上述判賠範圍內進行假執行、並已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執行命令,依法院要求提存7.7億元擔保金。至於業務方面並未受到本次判決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