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期貨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遭處24萬元罰鍰等裁罰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11月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期貨)及其受雇人杜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55條第17款及第23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凱基期貨業務員杜員有利用他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之情事,另於盤中交易時間內透過手機網路連線從事期貨交易而與行為時凱基期貨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以及凱基期貨對其受雇人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未落實執行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杜員及凱基期貨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凱基期貨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停止杜員2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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