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躍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回應(0)
人氣(0)
收藏(0)
2022/05/20 08:38
處明躍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1年5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明躍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明躍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於110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截止日111年4月30日,遇勞動節補假順延至111年5月3日) 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10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明躍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分類主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