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裕5/13起預定買回庫藏股500張,區間價28.11~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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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5)圓裕-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06,545,86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5/13~114/07/1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8.11~43.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7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140512 第十三屆第七次董事會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圓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 5 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全職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經董事長依本辦法第五條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一、員工得認購股數按其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送呈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二、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可由董事會於當次認購作業或併至第三條轉讓期間內之後續次別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並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三、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另行核定。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調整後轉讓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一、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限制一年內不得轉讓。 二、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時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三、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0.7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0.6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依福邦證券承銷商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具合理性與適法性,且對公司財務與股東權益之影響有限,故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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