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境內基金 境內基金公司-違規記錄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3/05/17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20382267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查核發現,公司自行查核發現基金事務管理部員工之配偶有買賣股票、期貨但未向公司申請事前核准及辦理事後申報情事,且買賣股票與公司所經理之基金持有相同股票,公司未能及時發現前開違規情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核有不足且執行未確實。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1/09/24
發文字號1100364013
違規事實金管會110年3月16日至25日對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事項:一、推行之大數據O年期投資計畫,實施前及歷次修訂契約未有內部簽核及法遵部門審核紀錄,無法確認其計畫內容及契約條款是否符合法令規範;相關廣告文宣未申報、未留存內部審核文件及未詳細說明運算模型或模組及假設條件等相關資訊;計畫之程式未經驗收即逕行上線。二、對符合重要人物(PEPs)或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RCA)之客戶,未依所訂規範評為高風險。三、未留存新產品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作業及核決程序軌跡資料。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8/12/27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70348179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107年6月20日至28日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有下列缺失情事:1.辦理客戶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評估,考量之風險因子尚未納入首次建立業務關係金額、法人客戶股權複雜程度等2.辦理自然人客戶開戶作業,對客戶職業或行業之審查有欠確實,未落實客戶之洗錢風險辨識,及尚未對檢核既有客戶之OO系統及自行建置資料庫建立作業規範,姓名及名稱檢核機制有欠周延。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6/09/10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50037328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105年4月6日至15日進行業務檢查,有下列缺失:1、投資分析報告內容有誤植個股簡介、賣出理由、買進投資分析卻建議賣出、未重新出具投資分析報告情事。2、投資決定書經簽核後,基金經理人仍可逕於系統中註記個股「停單」、同時擔任基金或全委投資經理人之主管未迴避該基金或全委帳戶之投資執行記錄簽核。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4/07/29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30026176號函
違規事實未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如何決定得參與詢圈配售IPO承銷股票之基金及全權委託帳戶、認購順序及數量張數等相關利益衝突防範措施。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2/12/07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10056970號&金管證投字第10100569701號
違規事實一、金管會101年4月26日至5月9日日對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以下所列違規情事:(一)華南永昌○○基金99年10月21日至100年7月12日買賣○○港股,其所為之買進分析報告均參酌華南永昌○基金99年6月3日買進分析報告之過時財務數據而未予更新。又99年10月21日之買進分析報告未參酌99年9月15日華南永昌○○基金賣出分析報告中有關○○港股負責人大量轉讓持股理由,而予買進,卻於100年3月15日賣出分析報告中,以上開買進前即已發生之事實為理由建議賣出。(二)經理人修改投資決定書(改價、改量)時,僅留存修改後投資決定書,而未留存原投資決定書備查,致無法瞭解交易原貌。(三)華南永昌○○基金自100年8月26日起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3億元,惟查係以「事後」寄送對帳單時告知客戶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未於客戶申購基金前依信託契約約定盡告知義務。(四)華南永昌○○基金101年1月30日申購華南永昌○○基金之分析報告,未將○○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僅約二億元,已接近基金清算門檻之情形列為重要評估項目。二、有關基金下單手續費率,有未依所提供服務內容差異及每季券商評鑑結果,訂定合理手續費率。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2項及第113條第2 款規定。
處分內容糾正,違規情事(一)、(四),另處罰鍰新台幣12萬元
資料來源:投信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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