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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證券前受雇人員違反期貨管理法,停止3個月業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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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罰時間:102年8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證券)前受雇人王○○。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及第4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6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眾證券前受雇人員王○○在大眾證券南臺中分公司任職期間,於100年間,有未經核准而接受該分公司期貨交易人之全權委託,以電話下單方式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大眾證券停止王員3個月期貨交易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