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新聞 2010-11-02 19:41:46 記者 李彤綵 報導
老王在申報所得稅時,將學測成績不理想而去上補習班的21歲兒子列入扶養,除了真有養育事實外,他也認為兒子還在念書沒工作申報扶養是理所當然的。不料,年底時他卻收到補稅的單子,國稅局認定他誤報兒子為扶養人口,必須補繳漏報的稅金,他一頭霧水的想,明明兒子還在念書而且也沒工作,為什麼不能申報扶養呢?
事實上,合法的免稅或少繳稅就是節稅,但錯誤的申報則可能被政府認為是逃漏稅,只要多瞭解稅法,運用合法方式降低應稅所得,相信仍會有節稅空間可以運用。至於要如何少繳稅?專家建議,民眾可以從增加免稅額、降低課稅所得和提高扣除額三方面得著手。
【增加免稅額-年滿20歲就不能再申報扶養?】
以98年為例,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每人免稅額為123,000元;其餘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則有8,2000元的免稅額可以扣除,甚至大陸地區的親屬也可以列報扶養。
不過,上述老王因為錯誤申報,不小心變成逃漏稅的狀況,主要是因為,稅法雖然規定可以列報扶養已滿20歲但仍在就讀的子女,問題是兒子雖然有在上補習班,但卻沒有正式學籍,由於無法證明20歲以上者沒有謀生能力,導致老王事後還是要補稅。
除了誤申報扶養年滿20子女外,國稅局也曾表示,申報扶養親屬常發生的錯誤案例還有重複列報扶養父母;年滿70歲的叔、伯、舅誤用直系尊親屬較高的免稅額;今年才剛結婚夫妻卻合併申報去年所得稅;扶養擔任教職員親屬的子女等。
建議民眾可以爭取扶養親屬來增加免稅額,不過列報扶養的同時也要注意,除了要真正有事實上的扶養外,受扶養者若有利息、打工工資等收入也要一併申報計算,民眾申報前應審慎衡量。
| 可申報扶養的範圍包括: 1.本人或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 2.未滿20歲的子女,或年滿20歲但仍在就讀、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子女; 3.本人或配偶未滿20歲的兄弟姊妹,或已滿20歲但仍在就讀、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 4.其他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且共同居住確實受納稅人扶養的親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但其父或母不能是現役軍人或教職員。 |
【降低課稅所得-伙食費、加班費不列所得】
領固定薪還能節稅嗎?受薪階級的薪資名目及金額相對固定,其實除了本薪以外的公司福利,例如伙食費、員工制服、甚至公司配車、員工宿舍費用等,都可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民眾不妨拿起自己的薪資條研究一下,公司是否有按月列出1,800元的伙食津貼,那可是不用納入全年度課稅所得呢!
此外,你知道加班費也不用列入所得計算嗎?根據規定,加上正常上班時數,一天不超過12小時,每個月最多有46小時的加班費都可免納入所得稅;例假日和國定假日的加班時數還不受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制,也可免納所得稅。
提醒民眾,薪資條別再即看即丟,有些薪資名目可以向公司爭取改列,年底時仔細計算一下手邊薪資條,也可以趁早做好節稅規劃。
【提高扣除額-單據證明不可少】
除了特殊扣除額可在所得總額中一一扣除節稅外,綜合所得稅還有一般扣除額的部分可以做節稅規劃。一般扣除額有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之分,標準扣除額不需出具證明,列舉扣除額則須檢附證明文件,如保險費、房貸、房租、捐贈等,有些列舉扣除項目甚至沒有金額限制,像醫藥生育費、災害損失及土地捐贈(詳見附表),因此對於財務能力許可者,捐地給政府也是常見的節稅方法之一。
至於要選擇哪一種扣除額申報才能節稅?技巧無他,只要列舉扣除金額大於標準扣除額,就應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並檢附證明文件,來申報節稅。
此外,稅法規定夫妻一定要合併申報,但結婚或離婚當年則可選擇合併或單獨申報。至於夫妻合併報稅時,若只有一方有薪資所得,就可以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算少繳一些稅。
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0日開徵,早一點申報或透過網路申報,都可以享受優先退稅。建議民眾可以多加利用綜合所得稅的電子申報軟體,只要輸入所得資料,系統便可以可自動計算出最低、最有利的應納稅額。
附表 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一覽表
項目 | 金額 |
| 標準扣除額 | |
| 單身 | 76,000元 |
| 夫妻合併申報 | 152,000元 |
| 特別扣除額 | |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每人104,000元 |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27萬元 |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104,000元 |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就讀大專以上之子女,每人最高25,000元 |
| 財產交易損失 | 不得超過財產交易所得 |
| 列舉扣除額 | |
| 保險費 | 僅限直系血親,每人每年24,000元,但健保費 不受金額限制 |
| 醫藥及生育費 | 無金額限制 |
| 災害損失 | 無金額限制 |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每年30萬元 |
| 房屋租金支出 | 每年12萬元 |
| 選舉經費 | 列報扣除 |
| 一般捐贈 |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 團體的捐贈,不得超過所得總20% |
| 捐贈實物或現金給政府 | 實物如未上市櫃股票、納骨塔等,核實認列無 金額限制 |
| 捐贈土地給政府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 政治獻金捐贈 | 以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不得超過20萬元; 對同一擬參選人最高10萬元 |
| 私立學校捐贈 | 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 得全數列舉扣除 |
整理製表/李彤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