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交易投資損失或賺錢都要報稅:
101年受歐債問題影響,美元面臨波段的升值,投資人在外幣上認定的美元貶值概念也產生落差,由於買賣各國貨幣也漸成為國人投資選擇之一,而在國內金融機構買賣外幣賺取匯差,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應於次年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被查獲時,除補稅外,還要被處一到二倍罰鍰。
一般來說,民眾於國內銀行結匯外幣後並存放外幣帳戶中,其收益來源,有二個部分,一是儲蓄本身的利息所得,另一部分是存入和支取時間不同的匯率帶來匯差收入
•利息所得: 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以申報所得稅。
•匯兌價差: 國稅局官員說,銀行並不會寄發扣繳憑單,經常使民眾誤以為匯兌收益不用申報課稅,而漏報該筆所得。
案例:
匯兌所得
  101/03換匯美金 101/12兌回新台幣
金額 20萬美金
匯率 @29 @30
台幣計總額 580萬(A) 600萬(B)
匯兌收益(B-A) 20萬(財產交易所得)

匯兌損失
  101/02換匯歐元 101/12兌回新台幣
金額 20萬歐元
匯率 @42 @38
台幣計總額 840萬(A) 760萬(B)
匯兌收益(B-A) -80萬(財產交易損失)
財產交易損失舉證:

1.金融機構所開立的財產交易損失證明留存。
2.自行舉證:檢附原始買及賣交易憑證、資金證明等文件附於申報書,國稅局核定後會開立財產交易損失證明。

Tips Tips:
財產交易損失除可抵當年財產交易所得外,未抵扣完也可以自往後三年財產交易所得中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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