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投顧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處罰鍰90萬元等
處亞洲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90萬元並命令公司停止業務人員執行業務1個月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7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亞洲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受僱人謝明哲、蕭又銘、顧富仁。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8條第1項第10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5款、第14條第1項第9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款及第16條第1項第9款等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公司僱用經本會解職處分未逾三年之人員從事業務,人員買賣公司推介予投資人相同股票、分析報告內容顯著有違事實、於電視媒體涉有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研判等多項缺失,核已違反前開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及第111第7款、第8款規定處警告及罰鍰90萬元;並依同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停止業務人員謝明哲、蕭又銘及顧富仁執行業務1個月。(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